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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暂行办法

  三、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消化、吸收引进技术过程中取得的科技新成就,须在国内仿制产品、移植技术中全面达到原技术水平、或对所开发、推广应用、引进消化吸收的技术有较大改进和创新,其工艺、原材料等条件均适应于我国自行生产、应用的推广,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者。
  四、医药卫生科技成果类的诊断方法、医疗方法、新药、医疗器械、计划生育等,经有效病便或临床试验证明提高了疗效和诊断率,改善了医疗条件。具有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有一定应用推广价值者。
  五、科技发展政策、战略、规划、科技情报、科技管理、计量基准、技术标准等软科学研究成果,须有完整的系统资料和准确的数据,所提出观点和数据有分析、有论据,并经采纳证明对促进科技进步和指导工农业生产等方面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或产生技术较大社会经济效益者。
  六、自然科学应用理论成果,要在阐明自然现象,特征或规律等方面有新的见解和发现,并有一定理论研究水平和学术意义或对指导本学科发展有重要应用价值或产生较大社会效益者。
  第六条 对于相同系列(类型)产品(品种)可只选有代表性的进行鉴定。配套的科技成果原则上不进行逐个鉴定(能独立应用的单项技术除外)。

第三章 科技成果鉴定的预审

  第七条 科技成果鉴定之前必须按鉴定应具备的条件,先由完成项目的组织或个人提请本单位预审;由主管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会同或委托专业主管机构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鉴定。申请鉴定需填报《山东省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格式附后)和必备的技术文件,其技术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技术试验研究工作报告;
  2.技术总结报告(包括查阅国内外专利及非专利文献情况和国内外技术水平对比分析报告);
  3.试验测试报告;
  4、技术鉴定大纲;
  5、用户试用或推广应用情况报告;
  6、必备的图样;
  7、经济(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8、研究(制)经费决算;
  9、参加主要研究人员名单(按贡献大小排列)。
  第八条 凡申请鉴定的项目,如研究单位之间或主要研究人员之间有争议者或在技术指标上没有达到原下达计划指标者,又没有提出正当理由的,初审部门可拒绝组织鉴定。

第四章 科技成果鉴定形式

  第九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组织形式,应根据实事求是,严格把关,精简节约,讲求实效的精神,按其成果的不同情况,可采取以下形式组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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