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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暂行办法

山东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暂行办法
 一九八六年九月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的鉴定是指通过一定形式,对科技成果进行严格的科学审查,并实事求是地作出相应的评价结论,以利于科技成果的完善提高和应用推广。
  为加强对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保证科技成果的质量,促进科技成果的交流,应用推广,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已达到预期目的科学技术研究课题,必须进行严格的技术鉴定,科技成果的鉴定工作应根据其行政隶属关系、类型和阶段分别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鉴定范围是:
  一、为解决某一科学技术问题而取得的,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主要是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计、新方法和生物新品种;
  二、为阐明自然现象、特征或规律而取提的,在理论上有所创新的,具有学术意义的科学理论研究成果。主要是基础理论研究和属于应用理论的非定向理论;
  三、运用现代科学理论方法和手段在科技政策、战略、规划、计量基准、技术标准和重大科技决策以入科技情报、科技管理等方面取得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以上科技成果的鉴定包括成果各阶段的鉴定,即实验室鉴定、中间试验鉴定、工业性试验(或扩大试验)鉴定和生产(设计)定型鉴定以及科学理论成果的鉴定(评审)。
  第四条 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即确认其成果所有权及主要完成者。未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不得申请成果登记、各种奖励、进行技术交易以及新产品减(免)税。

第二章 科技成果鉴定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凡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农、林、牧、渔业科技成果类的生物新品种、增产和保产技术措施,农用微生物和生物防治的新畜药、新疫苗等,经生产试验验证,证明增产显著、优质、速生、抗逆性强或安全、有效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和能大面积应用推广者。
  二、工业科技成果类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施、新方法等,要有充分的科学理论依据和实验数据,经实际应用验证,证明技术先进、工艺路线合理、质地优良、性能可靠,并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作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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