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机构改革的暂行规定[失效]

  (二)承担国家、部、省重大科研项目的研究所,较好地完成任务的,经验收单位批准可从项目经费中提取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三用于奖励科技人员。除特殊的不可预料的因素外未能按期完成任务或技术经济指标达不到原定计划要求的,承担单位也应按项目经费的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三给委托单位以补偿。项目经费实行全部有偿使用的,提取的奖励费可在回收的经费中予以扣除。
  (三)研究所进行技术转让,按照国务院国发〔1985〕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四)研究所按国家规定留成的外汇收入不上交,全部用于发展科研事业。
  (五)各类研究所、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仍由原渠道解决。

七、建立研究所的资产管理制度。


  事业费完全自给的研究所,要比照企业有关规定,实行固定资产折旧,并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除国家投资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以外的多余仪器设备和物资。正在向事业费自给过渡的研究所,可根据事业费自给程度,逐步试行固定资产折旧制度。
  研究所要积极开展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对外服务和租赁业务,所得收入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要用于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
  研究所的科研基地建设项目和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国家择优支持。

八、加强科研队伍的管理和建设。

  (一)研究所要根据科研任务的需要,合理确定各类人员的比例。社会公益事业、科学技术服务和技术基础工作的研究所,直接从事科技活动的人员不应少于百分之七十,以开发研究为主的研究所,直接从事科技活动的人员不应少于百分之六十。
  研究所技术人员的技术职务聘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研究所要制定各类人员的培养计划。中级以上科技人员,每年要给予一至二个月的学习进修时间;青年科技人员,特别是有突出成绩的,要重点培养;科技辅助人员,要结合从事的工作进行培养。加速培养技术开发经营人才,增强研究所的活力。
  (三)研究所要建立健全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全面考核德、勤、智、绩。考核结果存入档案,作为奖惩和使用的主要依据。对长期不出科研成果的研究人员,应当调换工作。新调入科研人员,入所前要进行考察,择优录用。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