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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

  一、《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格式见附件);
  二、《技术鉴定(评审)证书》;
  三、研究试验报告或调查考察报告、学术论文等有关鉴定时必备的技术资料(其中不能对外公开的材料,须注明);
  四、实况录像、录音或图片、实物(模型)样品;
  五、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方案。
  第十条 各市、地和省直厅、局(公司)应将本地区、本部门上一季度的《山东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季度统计表于下季度初报送省科委;对上一年度的《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一览表》,于每年1月15日前报送科委。
  第十一条 各级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和基层单位,应按本办法做好科技成果的申报工作。省科委对收到的科技成果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省级以上重大科技成果,按申报在先的原则予以登记,相同的科技成果不重复登记,对登记的重大科技成果,省科委在《山东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公报》上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凡正式公布的科技成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提出异议,对公布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如有异议的,应在公布后三个月内提出,由推荐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交将处理结果报省科委。如经调查核实,确属剽窃他人成果或弄虚作假者,则在原公布的范围内宣布撤销,并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是国家和重要财富,全省各有关单位都可利用它所需的科技成果,一切成果的完成单位或个人都有向其它单位转让、交流、推广科技成果的义务。
  一、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实行有计划推广与技术市场转让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多种方式进行。
  各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和科技情报机构应与各种科技服务公司、科技交流开发中心等机构积极协作,采取各种形式宣传、交流、交易科技成果,加速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二、对国民经济影响较大,需要投资较多的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各级科委应积极配合同级计委,经委编制科技成果推广计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计划。
  (三)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非职务科技成果的转让,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对于组织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果的科技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有直接贡献的单位应予以奖励。奖励办法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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