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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

  第八条 凡经鉴定或评审的科技成果,均应及时上报,科技成果一般按其完成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上报。对于完成非主管部门委托(下达)的研究任务所取得的科技成果,除按隶属关系上报外,还应同时报送任务的委托单位。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项目主持单位会同参加单位联合上报主持单位的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其他参加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于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无论主持单位或参加单位,均不得单独上报,其上报程序如下:
  一、基层单位的科技成果上报
  (一)国务院各部门直属的驻鲁基层单位,应及时将本单位所取得的科技成果上报其主管部门的同时,还应将《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抄报省科委,对于完成地方委托的研究任务所取和蝗科技成果,应及时向地方委托部门报送,同时报其主管部门。
  (二)省直有关厅、局(公司)直属的基层单位,应及时将本单位的科技成果上报省直主管厅、局(公司),同时将《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抄报所在市、地科委。
  (三)市、地所属基层单位,应及时将本单位的科技成果上报市、地有关局、公司,同时将《科技成果报告表》抄报市、地科委。
  (四)不属于上述情况的集体或个人所取得的科技成果,有挂靠单位的,按挂靠单位隶属关系申报,无挂靠单位的。报所在地、县一级以上的行业主管部门或科委。
  二、市、地属有关局、公司负责对收到的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对其中符合市、地级重大科技成果管理条件的,应及时向市、地科委推荐,同时将《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抄报省直有关主管部门。
  三、市、地科委对收到的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对其中符合省级以上重大科技成果条件的,应及时向省科委推荐。推荐时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附资料一式一套;对其中符合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条件的应另补加一套资料。
  四、省直厅、局(公司)负责对收到所属基层单位申报的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对其中符合省级以上重大科技成果条件的,应及时向省科委推荐。推荐时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附资料一式一套,对其符合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条件的,应另补加一套资料。同时将《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抄报其国务院主管部门。
  五、国防系统所属单位取得的民用和军民通用的科技成果,也应按本办法上报。
  六、省科委对收到的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凡符合省级以上重大科技成果条件的进行登记。并将其中符合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条件的,按规定报送国家科委。
  第九条 上报的科技成果均应附送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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