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试行)
一九八六年八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加强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的管理,组织好科技成果的交流、应用和推广。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加速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科技成果的范围是:
(一)为解决某一科学技术问题而取得的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设计、生物新品种等;
(二)在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研究进程中取得的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或学术意义的阶段性科技成果;
(三)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在国内仿制产品中全面达到引进技术水平并有创新,其工艺、原材料等条件均应适于在我国自行生产、应用和推广的科技成果;
(四)科技成果应用推广过程中,对原科技成果有所完善、创新及在推广过程中所取得的必需的配套技术(如栽培、饲养方法、工艺技术、标准及技术管理等);
(五)为制定科技政策、战略、规划、计量基准、技术标准和重大科技决策以及科技情报、科技管理等方面,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管理方法和手段取得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六)为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而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
第三条 山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简称省科委)统一负责全省的科技成果管理工作。各级科技管理机构负责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科技成果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制订科技成果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和办法,并监督执行;
(三)向上级申报重大科技成果和奖励项目。推荐科技发明成果;
(四)负责科技成果的鉴定、收集、登记、归档、统计、分析、上报,以及科技成果的公报工作;
(五)负责科技成果的奖励工作;
(六)做好科技成果应用推广的组织工作,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推荐技术成熟、效益显著可借推广的科技成果;
(七)管理科技成果的档案资料;
(八)负责科技成果的保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