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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第十六条 场地开发费(含土地征用费、拆迁安置费、直接为企业配套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场地平整等公共设施应分摊的费用),由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用地的不同区域、行业和年限确定。由土地使用者向开发建设公司缴纳。两年内付清者不计利息,超过两年缴付的部分,按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费和场地开发费,由使用土地的企业缴纳;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由中国合营者缴纳。

第四章 土地使用费和场地开发费的减免

  第十八条 在合同规定基建期限内按期或提前竣工投产的企业,基建期间的土地使用费,由开发区管委会酌情减收。
  第十九条 属于技术特别先进或国内急需的项目,经市或市以上有关部门审定,由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可减收或免收土地使用费。
  第二十条 开发区企业产品年出口额达50%以上的,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土地使用费可给予定期减免。
  第二十一条 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医疗卫生及社会公益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项目用地,土地使用费免收。
  第二十二条 一九八六年及以前、一九八七年、一九八八年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的,依次减收场地开发费30%、20%、10%;并分别给予免收土地使用费五年、四年、三年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和因其他特殊情况确实无法缴纳土地使用费者,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免收当年的土地使用费。

第五章 公共设施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者用地范围内的道路、供电、供热、供水、排水、煤气管道和通讯设备,均应按规划要求和有关标准自费修建;与用地范围外各种公用管线相连接的安装费用,以及企业专用的厂外工程投资,也由土地使用者支付。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者用地范围内的废渣、废气、废水的排放和处理,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环境保护法规规定的排放标准和处理要求。并接受山东省和所在市的保护部门的检查监督,按规定缴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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