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3年11月18日 实施日期:1993年11月18日)废止

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一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外国公民、华侨、台港澳同胞及其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客商),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区企业),承包建筑、装修等工程(以下简称承包工程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须经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三十天内到所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未经登记,不准开业。
  第三条 开发区企业申请登记,应提交下列证件:
  (一)国家主管机关和开发区管委会的批准文件;
  (二)企业各方签订的协议、合同和企业章程的中文或中外文副本;
  (三)客商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主管机关发的注册证书副本或其他信用证明文件;
  (四)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登记书。
  登记的主要内容:企业名称、地址、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注册资本及合资、合作各方的份额,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厂长)、副总经理(副厂长),批准文件的机关、文号、日期,职工总人数,外籍职工人数。
  第四条 承包工程企业申请登记,应提交下列证件:
  (一)开发区管委会的批准文件;
  (二)承包工程合同;
  (三)客商所在国(或地区)的合法开业证书、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有资本信用证明;
  (四)开发区基本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的《基建工程项目施工报建申请表》;
  (五)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登记书。
  登记的主要内容:企业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承包工程项目、承包合同金额、期限,驻开发区主要人员的名单、职务。
  第五条 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申请登记,应提交下列证件: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