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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禁止赌博条例[失效]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参与赌博,当场赌资四百元以上或者人均一百元以上的;
  (二)招引、诱使他人赌博的;
  (三)以赌博手段设局骗钱的;
  (四)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赌具、赌资、食宿、交通工具等条件的;
  (五)包庇、窝藏赌博人员的;
  (六)为赌博活动巡风放哨,情节较重的。
  第十条 参与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予以劳动教养,公安机关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明知本单位有赌博活动不加制止或者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仍放任不管的,对直接责任人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并由本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内发生赌博活动,其直接责任人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上述情形的,除按前款规定从重处罚外,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主动投案或者检举他人有立功表现的;
  (二)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三)不满十八周岁的。
  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从重处罚:
  (一)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赌博的;
  (二)胁迫他人赌博的;
  (三)对劝阻、制止赌博活动的公民实施人身侵害的;
  (四)对检举揭发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因赌博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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