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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失效]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是烈士的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的;
  (七)夫妻一方系非遗传性残废或因公致残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八)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系未生育的。
 第八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的,除执行第七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第二个孩子的,也可按计划予以安排;
  (一)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如女家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又只生一个孩子,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孩子的;
  (三)定居在与内陆不连结的海岛渔民、农民。
 第九条 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业户口、要求再生育的, 可按计划生第二个孩子。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要求再生育的,可按计划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孩子,均依法判随前婚配偶, 新组合的家庭无子女的;
  (二)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在我省定居的台湾、港澳同胞,其子女在国外或台湾、港澳定居,身边无子女的。
 第十一条 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要求生育的,女方须年满三十周岁以上,经县级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在生育计划指标内安排生育。
  对虽符合生育二胎规定的,仍鼓励提倡自愿只生一个孩子。

第三章 生育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人口发展计划,科学制定本辖区生育计划,并逐级落实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通过民主讨论,将生育指标落实到人。落实生育指标时,符合晚婚晚育年龄的,应优先安排。
  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超计划安排生育。
 第十四条 实行生育证制度,持有生育证的夫妻方可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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