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十年内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 开发区内企业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设备、交通工具、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配套件、辅料、包装物料和办公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工商统一税、产品税、增值税。
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其产品出口合同,需要进口(包括国家限制进口)的机械设备、生产用的车辆、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不再报请审批,免领进口许可证,由海关实行监管,凭企业合同或者进口合同验放。
上述进口料、件,不得在国内市场销售;除以产顶进享受减免税的产品外,如用于内销产品,均应补办进口手续,并照章补税。
第二十八条 开发区内企业产品出口,除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以外,免征出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第二十九条 产品出口的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审批,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减税、免税。
第三十条 开发区内企业在开办初期,内销产品纳税有困难的,经报请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免当年的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为解决外汇收支平衡,经申请批准,允许购买国内产品出口以弥补本企业的外汇缺额。此类产品出口免征工商统一税。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的可逐年提取,延长期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三十三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优先提供生产、生活所需水、电、运输条件和通信设施,按照当地国营企业收费标准计收费用。
第三十四条 开发区内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国内物资,可由开发区物资服务部门列入供应计划,按照当地牌价供应;自行采购的,物资服务部门予以积极协助、疏通渠道。
第三十五条 在开发区内投资并居住的外商及在开发区内工作和居住的国外技职人员,进口自用的安家物品和交通工具,在合理数量内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