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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失效]

  开发区设立劳动服务公司,负责协助开发区内企业招录和培训职工。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职工招聘,并根据劳动合同对职工进行管理;职工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奖励、津贴等制度,由董事会确定。
 第十八条 开发区内企业须按国家和本省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保证职工在安全、卫生的条件下工作。
 第十九条 开发区内企业及其职工的社会劳动保险基金缴纳办法,按本省和所在市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开发区内企业职工有权依法成立工会组织,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优惠待遇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应缴纳土地使用费和场地开发费,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有关规定对收费分别给予优惠。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合同规定经营期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开发区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减按百分之十的税率缴纳当年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可延长三年减按百分之十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四条 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开发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减按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的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给予减征、免征所得税。
 第二十五条 外商将其从开发区内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各方以分得利润,在开发区再投资兴办企业,期限不少于五年的,经申请开发区税务机关核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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