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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失效]

  (四)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规定的除外);
  (五)患有精神病、癌症、瘫痪等难以治愈的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六)盲、聋、哑、残的;
  (七)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或领取疾病救济费期间的。
  第六条 企业可以建立内部劳动力市场,对富余职工实行待岗和转业培训。培训合格的,可以重新上岗或转岗。培训不合格的或待岗期间不接受企业工作安排的,企业可以让职工自行联系接收单位调出原企业;或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到所在地技术工人交流中心办理寄存档案、保留职工原身份手续;或进入社会劳动力市场待业。待岗和转业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七条 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放假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按月发给生活费。
  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以给予不超过2年的假期,放假期间由企业按月发给生活费;假期内含产假的,产假期间按国家规定发给工资和各项补贴。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二款规定的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但最低不少于本人原标准工资(实行岗位技能工资的,不含岗位工资)的60%,国家规定的各项补贴和保险福利待遇与在岗职工同等对待。
  第八条 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以下简称退养)。职工退养期间,由企业依据职工工龄长短按月发给生活费,但最低不少于原标准工资(或岗位技能工资)的80%,国家规定的各项补贴和保险福利待遇仍按原标准执行。企业和退养职工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基金。
  退养职工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退养期间工龄连续计算。
  第九条 职工可以申请辞职。经企业批准辞职的职工,在办理辞职手续时,企业应当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其标准按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发给1个月标准工资(或岗位技能工资),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状况自行确定最高限额。未经企业批准而自行离职的职工不发给生活补助费。职工辞职进入社会,不享受待业救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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