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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11月23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日)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号)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已由江西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1994年2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四年三月四日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维护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当遵守和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本办法。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本办法,以及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单位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由同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的负责人组成,其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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