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健全开放型经济服务体系,为发展对外经贸创造良好环境
(十四)充分发挥外经贸对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作用,保证我省基本用汇需要。出口创汇任务仍实行各行署、市政府和各有关主管厅局向省政府切块负责的调控管理体制,列入目标管理考核。各行署、市政府和各主管厅局要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确保出口创汇目标的实现。对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目标经营任务、并比上年实绩有大幅度增长的企业经营者,可分档给予奖励。对多创汇、多收汇、多创利,取得特别显著成绩的企业和个人,省还将给予特别贡献奖。具体办法由外经贸主管部门制订,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十五)外贸出口涉及面广,需要各方面的密切配合、积极支持。银行在核定外经贸企业贷款规模时,要商外经贸主管部门,并与企业出口计划挂钩,使贷款规模与出口规模同步增长。对产品出口率在60%以上的生产企业,要在信贷方面积极扶持。实行结汇、售汇制后,银行要加快结汇速度,保证结汇时人民币的及时兑付,支持正常的进口和合理用汇。
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简化退税手续,及时足额退税。同时要有效防止骗税,严厉查处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
有关主管部门要创造条件,方便企业就地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单发放和核销手续。
商检部门要本着促进出口创汇的原则,改进工作,促进商品质量提高,并尽可能方便出口企业就近检验,缩短检验流程,提供优质服务。
铁路等交通运输部门要适应我省扩大出口需要,优先保证进出口货物运输。
生产企业和科研单位都必须增强出口创汇意识,以国际市场发展趋势为导向,优化出口产品结构,开发高新精产品出口,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增强抢占市场、扩大出口创汇竞争能力。
(十六)根据我省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统一规划,培养各类不同层次对外经贸人才。要大力提高现有外经贸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积极培养和大胆启用德才兼备、年富力强的企业经营者。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原则,引进各类专业人才。
四、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和完善对外经济贸易的宏观调控
(十七)要进一步加强对外经贸行业管理。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是同级政府归口管理对外经济贸易的职能部门,履行对辖区内外经贸发展的行业管理职责,负责各项外经贸任务的组织实施。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都要切实贯彻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切实转变职能,提高工作效率,搞好外经贸发展的规划、协调、服务、监督,主要运用经济的、法律的,辅以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宏观调控。要积极创造条件在省级外贸专业公司和工贸公司建立EDI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