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发展和完善大经贸格局,培值扩大出口创汇新的增长点
(九)尽快形成省级外贸专业公司,工贸公司,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商业物资企业、科研单位,地市外贸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等多种层次共同扩大出口创汇的大经贸格局。积极争取授予具备条件的生产企业(含国有大中型生产企业、国有农林垦殖场、乡镇企业)、商业物资企业、地市外经贸企业和科研单位进出口经营权。进一步完善出口挂户经营办法,有条件的企业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可采取使用挂靠外贸进出口公司序列章的方式,经营进出口业务。海关、税务、银行、外汇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保险、商检等有关部门予以登记备案,准予签订进出口合同、报关、报验、出运、结汇、用汇、申报退税及办理其他涉外事务。所有出口经营企业都要努力扩大出口创汇,多作贡献。
(十)加强外贸、外经、外资的结合,扩大出口创汇。大力兴办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是在昌九工业走廊、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沿京九线、浙赣线的开放开发区兴办出口创汇型加工企业。努力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比重。要扩大劳务输出和对外承包工程,带动成套设备、技术、零部件和各类产品出口。
(十一)加强贸、工、农、技结合,拓宽经营渠道。鼓励外经贸企业兴办实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进出口经营为主,开展多种经营。积极创造条件按股份制形式组建以外贸为龙头、实业为依托的、跨行业、跨地区的综合商社式企业集团,或以生产企业为核心、兼有外贸功能的技工贸外向型企业集团,以经济为纽带,实行优势互补,联合对外,增强实力,扩大出口创汇。各地市、各部门要顾全大局,积极支持。
(十二)实施多元化市场战略,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在继续巩固港澳、美加、日本、欧共体等传统市场的同时,积极开拓东南亚、独联体及东欧、中东、非洲、中南美市场。要统筹规划,选择对周边国家有较强幅射作用的国外商业中心,设立海外网点,形成较完善的海外营销体系,实行跨国经营。鼓励各类外经贸企业和有条件的生产企业到海外设立分销中心、售后服务中心和兴办实业。有关部门对国外设点和派遣人员审批、办理常年出国护照等方面,要按规定简化手续,提供便利。所有海外网点都要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实行以拓展市场、推销产品、扩大出口创汇为主要任务的目标责任制。海外企业应按照所在国(地区)法律进行经营,按国际通行做法建立严格的财务申报和审计制度,并接受我国驻外使馆经济和商务机构的指导、管理、协调、监督。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协助银行和外汇管理部门加强跟踪结汇等项管理,严禁国内企业利用海外企业逃汇、套汇。
(十三)实施以质取胜战略,发挥外向型经济导向作用。外经贸企业要利用自身优势,提供国际市场信息,协助推行国际通行的ISO9000系列标准;帮助生产企业进口先进技术装备和省内紧缺原辅材料,加强科研开发;开展三来一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