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根据外经贸经营特点,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外经贸企业在进行国有资产评估时,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估实国有资产。资产评估后的价值与原帐面净值的差额可部分转入改组后企业的资本公积金。国有股权的红利可作为国家资本金继续留在企业。
(五)参照省体改委、商业厅、财政厅、工商局、税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国有小型商业企业实行“国有民营”改革试点的意见》,对外经贸公司下属生产企业和未获进出口经营权的县级外贸公司推行国有民营。对小型外经贸公司,也可以积极慎重地进行国有民营试点。对长期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的企业,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实行兼并或破产。
(六)所有进出口企业均有为国家创汇的责任,必须努力增加出口创汇。外经贸企业的出口指令性计划改为指导性计划后,相应改承包经营责任制为实行以出口创汇、收汇、利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内容的目标经营责任制。为确保企业经营目标的完成和超额完成,企业经营者必须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缴纳一定数额的风险抵押金,视经营目标完成情况返还或扣缴。出口企业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激励措施,鼓励开拓新市场、开发新商品、增加机电产品出口、开展灵活贸易,扩大出口创汇,提高经济效益。
(七)实行创汇收汇效益工资制。为了调动扩大出口创汇和提高经济效益的积极性,实行外经贸企业计税工资总额与出口创汇、收汇、利润三项指标直接挂钩,并适当向出口收汇和提高经济效益倾斜。在坚持职工实际收入增长幅度略低于出口收汇和效益增长幅度、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工资含量。考核创汇、收汇、利润所含的工资含量占创汇收汇效益工资总量的比重大体上分别为20%、35%、45%。原则上以1993年的出口创汇、收汇、利润总额为基数,超过基数部分的工资含量比基数内增加一倍,未到基数的部分亦按此比例扣减。上述三项均进入企业的计税工资总额。要注意防止专业外贸企业与其它行业收入过份悬殊,以保持分配的公正、合理。具体试行办法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会省财政、劳动部门制订,报省政府审批后试行,待外经贸部制定的办法下达后再予完善。企业根据试行办法和实际情况拟定具体方案,报主管单位审批后执行。各有关部门都要积极支持外经贸企业推行创汇收汇效益工资制。
(八)采取有效措施消化超亏挂帐,积极创造平等竞争条件,第一轮承包期间形成的超亏挂帐,是我省外经贸加快发展的重大制约因素之一。外经贸企业要在转换经营机制中抓住机遇,用足用好用活政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消亏计划,纳入目标经营责任制,分期尽快消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财政部颁发的《
企业财务通则》、《
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规定,采取扶持政策、措施,积极帮助外经贸企业消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