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4月9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9日)废止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对外贸易
体制改革加快发展对外贸易的决定
(赣府发<1994>13号 1994年2月26日)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快对外开放步伐,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大力发展开放型经济,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必须按照统一政策、放开经营、平等竞争、自负盈亏、工贸结合、推行代理制的改革方向,建立适应国际经济通行规则的对外贸易运行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号),现就深化我省对外贸易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快发展对外贸易的若干问题决定如下:
一、加快转换外经贸企业经营机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改组国有外经贸企业
(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参照外经贸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
对外经济贸易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规定,加快国有外经贸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使之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经营主体,在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贸易中进一步发挥骨干作用,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断增强企业实力。
(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建立新型的外经贸国有资产管理和经济体制。1994年开始,国有外经贸企业要全面清产核资,界定产权,分期分批实行资产评估。根据“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原则,省政府授权省经贸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省属外经贸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决定企业经理的聘任、解聘和奖惩,根据需要,有选择地向所属企业派出监事会,不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决策和具体经营活动。在国务院《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正式下发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创造条件组建企业性质的江西省外经贸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负责运营省属外经贸企业国有资产,暂时归口省经贸厅领导和管理,并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
(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现有国有外经贸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具备条件的国有外经贸企业要逐步改组成国有独资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允许吸收法人股、职工内部少量持股。对允许职工少量持职工股的办法,要十分慎重,先选择少量企业经过试点,取得经验后再行推广。外经贸企业要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实业化、集团化、国际化的发展方向,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公司制改革步伐,并按规范化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省政府授权省经贸厅为省属外经贸企业国有股的持股单位,按法定程序委派股权代表、国有独资公司董事。国有股持有单位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取消企业的行政级别,企业法人代表的待遇依据企业的等级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