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处理好债权债务。企业民营前的债权债务,由招标方和民营者协商处理。民营期内新发生的债权债务由民营者负责收回和偿还;
(四)合理确定租赁金和租赁期限。年租赁金应考虑行业特点、设备状况、产品状况、盈利水平确定,一年缴纳一次,年终激清。租赁期限一般可定为3-5年,也可根据资产折旧或技术改造期限确定租赁期限;
(五)公开招标,择优选择民营者。本着“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由招标方按照《江西省招标选择企业经营者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招聘民营者;
(六)缴纳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按资产评估后资本金的5-10%确定。民营者应一次性向有关部门交足风险抵押金(现金、有价证券、房地产证等,其中现金不低于50%,现金抵押部分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租赁期满《国有民营合同》兑现后,退回风险抵押金,当不能缴足租赁金或所租赁的国有资产不能保值时则由风险抵押金抵补;
(七)签订《国有民营合同》。民营者确定后,应签订《国有民营合同》,并经公证或鉴证后产生法律效力;
(八)进行国有民营注册登记。经批准实行国有民营的企业,凭《国有民营合同》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及原国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有民营注册登记。国有民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经济性质注明全民所有制(国有民营)。注册登记国有民营时免收登记费用。
第五条 国有民营企业和民营者的权利
(一)国有民营企业的厂长(经理)享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权利;
(二)国有民营企业享有《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
江西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劳动用工、人事任免、资产处置、工资奖金分配、投资决策、拒绝摊派等各项经营自主权;
(三)国有民营企业依法享有企业法人财产权;
(四)国有民营企业的民营者根据需要,可实行股份合作制;
(五)民营者用民营资金添置的设备、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民营期满后,对该部分资产有收回或协商处理的权利,已转作股金的除外;
(六)民营期满后,在下一轮招标中,履行各项义务较好的民营者,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中标权。
第六条 国有民营企业和民营者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