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加强社会监督,形成企业外部约束机制。公司定期向运营主体、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税部门呈报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年度财务报告须经具有资格的注册会计师验证。
五、试点的配套政策
(一)清理和调整企业资产负债结构。
1、对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属于财政“拨改贷”形成的企业债务改为“贷改投”,增加国有资本金;试点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的债务,经充分协商后,可将债权改股权,并重新核定双方的资本金;企业归还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有困难的,经银行批准后,可适当延长还贷期限,允许挂帐停息或计息,不加罚息。
2、企业以前的亏损,属于财政应补未补的,由财政部门按规定逐年补足;属于经营性亏损的,由公司制定弥补计划,5年内用企业实现利润弥补;企业改制时,重新评估资产,用资产增量部分冲销一部分亏损,并相应核减企业资本金数量。
3、按国家有关规定,因政府决策失误和政策性亏损所造成试点企业的银行挂帐、呆帐,在清理甄别的基础上,经银行核准,可冲销呆帐准备金,或由银行进行一次性豁免。
(二)切实解决企业办社会问题。采取企业自我分解与政府、社会接收相结合的办法,把企业长期自办的子弟学校、医院、派出所等生活后勤服务性单位和企业承担的社区政府服务职能,从企业分离出去。区别情况,由政府机构承接,或由社区服务机构承接,或者改为新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企业给予相应的人、财、物支持。对一次性分离难度较大的,可采取过渡方式逐渐分离。分离后,企业不再管理并负担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费用支出。
(三)采取多种办法,解决企业富余人员的分流问题。试点企业可把占职工总数2%-4%的富余人员推向社会。政府社会保障机构要依法提供企业清退人员的失业保障,政府有关部门要为清退人员的户籍变动、职业培训和再就业等创造条件。在不增加企业职工、不降低工资收入的条件下,试点企业可试行弹性工作制。企业要用足用好政府对富余职工兴办第三产业的有关扶持政策,积极开办第三产业,主动分流人员。
(四)增强企业自我发展、自我积累的能力。
1、试点企业实行33%的所得税率后,由同级财政返还6个百分点。1993年12月31日前,各级政府赋予试点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未到期的,可继续执行。
2、企业改组为公司后5年内,运营主体不上收投资收益,以公积金形式留在企业发展生产。
3、试点企业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品进出口税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