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立董事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董事会成员由国有产权运营主体或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国家授权的部门委派或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产权运营主体或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国家授权的部门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会的组成、职责、任期、任免等,按照《
公司法》国有独资公司的有关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董事的任免程序、考核、收入分配及奖惩办法,由政府授权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2、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运营主体批准建立,对运营主体负责。监事会的组成、职责、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照《
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
3、设立经理。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不实行任期制,对董事会负责。经理的职权,按照《
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
4、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应载明的事项,按照《
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公司实行新的财务会计制度。有关《
企业财务通则》和《
企业会计准则》的各项配套政策,如利息支出进财务费用,所有应收帐款超过3年确实不能收回的可冲减坏帐准备金,职工全部工资奖金进成本等一步到位。公司按“两则”计提折旧有困难的,报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体改委、经委批准后,可暂按固定资产重估后的价值和原折旧率计提,待有能力后,再按新折旧率执行。因实行“两则”,由潜亏变为明亏的,要单独列帐反映,按国家规定报省财政厅会省体改委、省经委核准后,可冲减公司公积金或资本金。
(七)建立新的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分配等经营管理制度。改革企业劳动用工制度,打破试点企业内部管理人员和工人的身份界限,消除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以及不同所有制职工的身份界限,企业职工统称企业员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化管理,建立企业和职工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对试点企业工资总额调控的办法,企业的工资总额,按照政府规定的工效挂钩办法和在“两个低于”的原则下,由试点企业自主决定。企业可以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奖金的分配办法,可以对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员工实行重奖;企业按照精干、统一、高效的原则,自主设置内部机构(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取消企业行政级别,企业内部管理、技术人员一律实行聘任制。积极推行各项现代化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