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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有独资公司试点意见[失效]

  (四)拟定公司章程草案。
  (五)试点企业应将试点申请书、试点方案、公司章程草案等有关材料提交同级体改委会同经委、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和企业主管部门审核,由省体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四、试点的内容
  (一)建立和明确国有产权运营主体。
  1、根据我省实际,国有产权运营主体,可通过政府授权采取以下方式建立:
  (1)建立国有资产经营组织。选择冶金、医药和农垦等部门,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2)授权大型企业集团公司,使其成为国有产权运营主体;
  (3)授权具有投资控股能力的大型企业,使其成为国有产权运营主体。
  2、国有产权运营主体,未经关连企业同意,不得取消其法人地位。
  产权运营主体的根本职责是从价值形态上经营管理国有资产,不行使任何行政管理职能,与公司不是行政隶属关系。由企业主管部门分离设立的产权运营主体,应依法成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产权运营主体对公司行使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所有者的权益。
  (1)批准公司章程;
  (2)批准公司重大投资计划;
  (3)批准董事会的组成,任免董事,批准监事会的组成,任免监事,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决定董事的报酬和监事的津贴;
  (4)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债券、资产转让和资产清单等申请事项作业决定。
  (二)将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能和运营职能分开,加强国有资产的行政管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专门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政府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干预运营主体和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核实公司国有资本金。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界定国有资产产权,评估和核定国有资产,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将国有资产注册为公司资本金。
  (四)签发出资证明书,建立公司法人财产。公司成立后,必须向运营主体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是运营主体对公司行使所有者权益的凭证。出资证明书应载明的事项,按《公司法》规定办理。
  (五)建立和完善规范化的公司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试点企业按照决策机构、监督机构、经营机构相互分离、相互制衡和精干高效的原则,组成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相应的组织机构权责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据公司章程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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