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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有独资公司试点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1日)宣布失效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体改委、省经委制定的
 江西省国有独资公司试点意见的通知
 (赣府发<1994>6号 1994年1月30日)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体改委、省经委制定的《江西省国有独资公司试点意见》,现批转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国有独资公司试点意见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省体改委 省经委)

  国有独资公司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它是现代公司制的组成部分。为规范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试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试点的原则
  (一)坚持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分离的原则,保障出资者权益,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
  (二)坚持权责明确的原则,正确界定出资者与企业的权责;
  (三)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推进政府机构职能转变和企业经营机制转换;
  (四)坚持分类指导,配套改革,稳步推进,强化制度建设和试点的规范化,着力进行企业制度创新。
  二、试点企业的条件
  试点企业一般应从在本地区或本行业占有重要地位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中选择:
  (一)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适销对路,经济效益比较好,负担比较轻;
  (二)暂不具备条件进行股份制试点而又有发展前景的;
  (三)领导班子素质好,改革意识强,管理基础工作比较扎实。
  三、试点确定程序
  (一)试点企业应提供资产负债表、财产明细表、债权债务清单,拟订试点方案,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试点申请书,并抄报同级体改委、经委、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二)试点申请书应包括:试点企业名称、地址、原法定代表人、申请试点的理由等。
  (三)试点方案应包括:企业的概况、公司的名称、经营范围、经营预测、主要经营管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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