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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合作制暂行规定

  (三)提取公益金;
  (四)支付优先股股利;
  (五)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六)支付普通股股利。
  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
  第二十三条 职工集体股除去已划给企业职工名下的部分之外其余部分所分得的股利,主要用于投入企业发展生产,也可用于支付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生活福利费用。
  第二十四条 企业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
  第二十五条 企业公积金主要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股本、发展生产等。
  第二十六条 企业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的职工集体福利支付。
  第二十七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第二十八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六章 管理体制

  第二十九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职工大会和股东大会合一的制度。职工(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职工(股东)大会拥有下列权力:
  (一)选举或罢免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决定其报酬及支付办法;
  (二)审议、批准理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
  (三)批准企业年度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四)对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决定企业发行债券;
  (六)对企业的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七)修改企业章程;
  (八)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三十条 职工(股东)大会可以设立常设机构理事会,负责职工(股东)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理事会的人员组成、产生方式、任期及职责范围由职工(股东大会)确定,并直接向职工(股东)大会负责。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召开职工(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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