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职工集体股。指原有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组时,划归企业劳动者集体共有的资产折股形成的股份,以及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后,每年从税后利润提取的公共积累形成的股份,其股权归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由职工大会设立的职工持股会持有。职工持股会的成员由职工大会推荐的股权代表组成;
原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可划出不高于50%比例的职工集体股,按职工工龄长短、岗位责任大小记入职工名下,作为年终分得股利的依据。记入职工名下的职工集体股不得转让,遇职工死亡、调离、辞职或被企业辞退、除名、开除等情况,由企业收回;
(三)法人股。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及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以其合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股份合作制企业形成的股份;
(四)企业外个人股。指企业外个人以其合法财产折股或以资金、技术等投入形成的股份。
法人股、企业外个人股一般应为优先股。
第十七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不设立国家股。原有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组时,国有资产可以由本企业职工出资购买,其剩余部分可以实行融资租赁,即由企业按租赁合同在规定年限内向出租方缴纳租金。国有资产出售、租赁收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收取,并按有关规定,用于资本再投入。
第十八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均应按照企业章程认购一定数额的股份。企业应规定每个职工认购股份的下限。
第十九条 职工入股不能退股。但遇职工死亡、退休、调离、辞职或被企业辞退、除名、开除等情况,企业可以根据当时股份的资本价值收购这些职工持有的股份。
第二十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向持股职工签发出资证明书,不发行股票。职工出资证明书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一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实现利润依法交纳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 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企业的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一项后的10%提取,当法定盈余公积金达到注册资金50%时可不再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