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原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应在清产核资或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本着以下原则界定产权:
(一)凡国家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国家所有;
(二)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该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三)其他法人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投资的法人所有;
(四)企业历年公共积累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企业劳动者集体共有;
(五)职工个人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能明确其投资主体的,其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难以明确其投资主体的,其产权归劳动者集体共有;
(六)投资主体不清的资产以及接受无偿资助和捐赠所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企业劳动者集体共有;
(七)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享受的优惠,包括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所形成的资产,归企业劳动者集体共有;
(八)原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时,企业历年积累中职工福利、奖金节余、工资储备基金等属于职工个人的,划归改组时在册职工个人所有,按工龄、岗位、贡献等折成个人股份,并应投入到改组前的股份合作制企业。
第四章 股权设置
第十四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东可以用货币投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或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折价入股。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一般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可以设置普通股,并可设置优先股。优先股不参与企业管理。
优先股的股利应按约定的股利率支付。优先股不享有企业公积金权益。当年可供分配股利的利润不足以按约定的股利率支付优先股股利的,可由以后年度的可供分配股利的利润补足。企业章程应对优先股的其他权益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六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根据投资主体及资产来源不同分为;职工个人股、职工集体股、法人股、企业外个人股。
(一)职工个人股。指职工个人以其合法财产折股或以资金、技术等投入形成的股份。职工个人股股权归职工个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