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报告;
(二)实施方案;
(三)企业章程;
(四)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或新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发起人协议书;
(五)企业财产验资报告(凡涉及国有资产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资产确认书);
(六)主管部门或当地归口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企业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名称和住所;
(二)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
(三)企业的设立方式、股金来源以及股权设置;
(四)企业注册资本、股份总数、各类别股份总数及其权益;
(五)收益分配及亏损分担办法;
(六)组织领导体制及议事规则;
(七)职工(股东)大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八)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及其职权;
(十)劳动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规定;
(十一)企业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十二)企业章程修订程序;
(十三)需有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经批准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应持主管部门或当地归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然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到税务和金融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和开立帐户。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时,应在企业性质栏注明“股份合作制”。
城镇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时原享有的优惠政策不变。
第三章 产权界定
第十条 原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时,应在主管部门指导下,吸收企业投资者参加,组成清产核资组,认真清理原有企业的债权、债务,核定企业全部资产,界定原有企业的净资产产权。有国有资产的,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界定产权,核定国有资产的价值量。
第十一条 清产核资中要保证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的完整性,清产核资的范围可以包括无形资产,在必要时可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二条 对企业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的结果,应提交职工(股东)大会审议,然后报主管部门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