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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2.凡在县级市以及建制镇、工矿区成立城建开发公司,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地、市建设局(房管局)备案。
  城建开发公司持批准文件和资质级别证书,30天内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无资质级别证书的城建开发公司不得经营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土地开发业务。
  现已建立的开发公司,包括中央、省属开发公司,要尽快办成经济实体。
 第八条 城建开发公司如发生单位名称、隶属关系、经营性质或分立、合并、转业、歇业等变更事宜,应在原批准机关批准后15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城建开发公司应编制季度和年度经营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上报当地归口管理部门会同计委批准后,作为办理征地拆迁手续的依据。
 第十条 经工商管理机关登记开业的城建开发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公司经理是法人的代表,其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对侵犯城建开发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有权抵制;对造成经济损失的,有权向侵权者索赔直至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新组建的城建开发公司的收入,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缴所得税。
 第十二条 城市商品房的开发建设任务,原则上按级别实行投标招标的办法,由中标的城建开发公司开发建设。对城建开发公司较少的市、县,也可以实行委托承包或指令性的开发建设。
 第十三条 城建开发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城建开发公司应承担下列义务: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章。
  2.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综合开发并制定开发区的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和生活配套设施要与房屋建设同步建成。
  3.积极协同有关部门将零星分散建设纳入城市规划的轨道,进行综合开发,节约城市用地。
  4.确保开发质量,对所承担的开发项目要对政府主管部门和用户负全部技术经济责任。
  5.依照国家对商品房屋建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的规定,对开发的项目、商品房屋生产进度和计划完成情况,要按“开发工作量、施工面积、新开工面积、竣工面积”等指标,逐月统计上报当地归口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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