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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1.有明确的公司章程,能够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依法承担国家规定的经济责任;
  2.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按公司章程产生的专职经理,并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济技术和财务管理人员;
  3.有与经营规模和经济责任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其中在商品房屋建设开发周转资金中应有不低于10%的自有资金;
  4.有在建设银行开户的帐号;
  5.有固定的营业用房。
  已成立的城建开发公司尚未达到上述必备条件的必须在本规定执行之日起6个月内达到,否则由当地归口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营业执照。
 第五条 各城建开发公司按下列规定分为四个等级:
  1.一级城建开发公司要有4名以上专职工程师或技师(含土建、给排水、电气)、2名专职会计师,自有流动资金不能少于100万元。
  2.二级城建开发公司要有2名以上专职工程师或技师、1名会计师或2名专职助理会计师,自有流动资金不能少于50万元。
  3.三级城建开发公司要有1名以上专职工程师,一名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会计人员,自有流动资金不能少于30万元。
  4.四级城建开发公司至少要有1名助理工程师,1名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会计人员,自有流动资金不能少于20万元。
  城建开发公司的资质级别证书,由当地归口主管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统一审核颁发。
 第六条 城建开发公司按其级别,分别依照下列规定承担开发任务;
  1.一级城建开发公司可以单独承担小区规模(一般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开发任务。
  2.二级城建开发公司可承担小区规模以下(含小区规模)的开发任务,允许承担10层以下(含10层)的住宅和民用建筑的开发建设。
  3.三级城建开发公司允许承担5万平方米以下(含5万平方米)建筑群的开发任务和8层以下(含8层)房屋的开发建设。
  4.四级城建开发公司只能承担3万平方米以下(含3万平方米)建筑群的开发任务和6层以下(含6层)房屋的开发建设。
  各级城建开发公司未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超级开发。
 第七条 城建开发公司开业,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申报手续:
  1.凡在省辖市组建城建开发公司,须经其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抄报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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