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利润。
以上各项仅限小区范围内实际发生的费用,城市干线、干道不得计入价格。
第五条 售给个人的商品房(包括补贴出售的商品房)价格,按房屋本身的建筑造价、土地开发费和三通一平费等三项因素计价。旧房折价出售给个人也可比照本办法计算。
第六条 营业性用房价格可在第四条规定的费用基础上再考虑级差地租因素由各地确定。
第七条 成片开发的商品房价格原则上以小区为单位核定。土地开发费、三通一平费、室外配套费、公共设施费、其他费用均按小区住宅总面积分摊;房屋本身的建筑造价、利息、税金、管理费和利润则直接计入每栋房屋的价格。
零星开发的商品房价格以栋为单位,按其所发生的上述费用直接计入价格。
第八条 房屋本身的建筑造价、三通一平费、室外配套费、公共设施费均按工程预算数计入价格;利息按当地定额计入价格;土地开发费、税金、其他费用按实际发生数计入价格;管理费按工程预算成本的3%计提;利润按售价的2%计提。
第九条 商品房价格计算公式:
工程预算成本=房屋本身的建筑造价+三通一平费+室外配套费+公共设施费
售价=<工程预算成本×(1+管理费率)+税金+土地开发费+其他费用>×(1+利润率)
第十条 商品房地段差价划分由各地根据城市的具体情况及供求关系确定。为了保持在一个城市内同类型、同标准、同地段的房屋价格基本一致,可通过当地房管(城建)和物价部门进行综合平衡。
第四章 价格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省物价局、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负责指导各地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计价原则、计价范围,更改计价办法的,有权予以修正。
第十七条 各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凡不按规定办理,自行订价,擅自提价,各级物价检查所可按《对违反物价纪律实行经济制裁的暂行规定》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商品房经营单位与买房单位已签订购销合同或已交纳定金,其价格条款如高于或低于当地物价部门定价,在履行期间或交付使用前均应按物价部门定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