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试行办法
(赣府发[1985]12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品房价格管理,加速住宅商品化进程,推动城市住宅制度的改革,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住宅商品化涉及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各个方面。商品房价格政策性很强,必须纳入价格管理范围。凡是经营商品房的单位,都必须依照本办法的程序申报价格。
第三条 制定商品房价格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考虑价值规律的要求,使商品房的生产、经营单位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以促使其不断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
(二)从实际出发,与当前住宅制度改革的总体规划相适应,在考虑房租水平和人民群众的支付能力的前提下,以“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价格水平。
(三)贯彻“按质论价,分等定价”的原则,综合考虑房屋的质量、结构、层次、朝向、自然环境、所处地段、交通条件等多方面的因素,正确制订质量标准、等级标准,按质分等核定商品房价格。
(四)防止垄断价格形式,建立竞争型价格模式,允许商品房生产、经营单位以国家定价为最高限价,自行向下浮动,以确保建成适用、经济、美观的商品房。
第二章 价格的制定
第四条 可计入商品房价格的因素包括以下项目:
(一)房屋本身的建筑造价。包括土建造价和室内水电安装费。
(二)土地开发费。包括土地征用费、青苗补偿费或拆迁安置费。
(三)三通一平费。包括通水、通电、通路和平整场地。
(四)室外配套费。包括路灯、水箱、给排水、污水处理、煤气管道、环卫设施和绿化等。
(五)利息。(一般以一年利率为限,计算基数由各地根据当地资金占用情况确定)。
(六)公共设施费。包括幼儿园、中小学校舍、公安派出所和街道办事处等。(原则上由地方财政投资,如地方财政无力承担,可进入价格)。
(七)其他费用。包括三材差价,不可预见费、基础加固费差价和勘探设计费等。
(八)税金。(目前只有建筑税一种)。
(九)管理费。包括工资、旅差费、办公费、广告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