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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土地使用权转让办法

  (六)受让人按合同规定支付出让金、向市土地局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
  第十五条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在指定的期限内,由符合指定条件的法人或自然人根据招标人提出的条件和说明以密封书面的形式,参加竞投指定地块的使用权,由指标小组经过开标、评标、择优、确定中标者,招标内容及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公开竞投,是指市政府将国有土地在指定的时间,公开的场合,采用竞争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行为。
  竞投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为:
  (一)工业用地四十年。
  (二)商业、交通、公用事业用地五十年。
  (三)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用地六十年。
  (四)住宅用地七十年。
  (五)其它用地三十年。
  (六)临时用地二年,仅收取土地使用费。
  第十八条 受让人系外国、港、澳、台地区的法人和自然人,应用外汇支付出让金。
  受让人可享受一定的优惠。
  用外汇支付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时可以用外汇结算。
  第十九条 受让人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算,每年应向市土地局缴纳土地使用金,每平方米缴纳人民币0.30元。该使用金每三年允许向上调整一次。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年限届满,由市政府无偿收回土地和地上物。如受让人需继续使用土地的,可以向市土地局申请办理续用合同,但必须在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前一百八十天提出申请。土地出让金重新评估。
  第二十一条 在合同期限内受让人需要改变土地使用功能和规划要求时,必须报经市土地局、规划局批准,并与市土地局重新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并补交地价差额,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第二十二条 依本办法第十条之规定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抵押。
  第二十三条 抵押事宜按厦门经济特区抵押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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