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月21日)废止(原因:新规定代替)厦门经济特区关于改善外商投资环境的规定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发布)
一、 改善管理,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决定成立厦门市外商投资领导小组,加强对外商投资的领导和协调工作,仲裁和处理有关重大问题。
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对外商申报举办外资企业,市经贸委必须在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做出正式答复。海关对企业申请注册登记、合同审批、发放手册、减免税的审批,要采取“一条龙”的办法在海关报关厅一次办完。工商行政管理局从接到申请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各项文件之日起,七日内批复,商检部门从接到报检申请到出证不超过二十天,做到进口不误索赔期,出口不误装船期,贸易不误结汇期。税务部门对于有关税收减免的申请和税务申诉,在十五日内做出答复。
二、 搞好外商投资企业的服务工作。
设立外商企业服务公司,为投资者提供信息咨询,协助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手续,并提供其他服务;设立工程技术咨询公司,为外商投资提供工程技术咨询,项目评估,接受委托进行可行性研究;建立外商企业物资供应公司,帮助外商投资企业解决生产、建设所需物资的供应问题。
三、 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只要在合同中订有产品外销及进出口计划的,可享受下列优惠:需要进口(包括国家限制进口的)机械设备、生产用的车辆、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不需报批,免领进口许可证,凭企业合同或进出口合同验放,由海关实行监管。
根据国发[一九八五]八十五号文件精神,厦门将逐步实行自由港的某些政策。当前,重点发展保税工厂、保税仓库、保税区,开展转口和过境贸易,凡具备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条件(专厂、专库、专人、专帐)并遵守海关规定的企业,均可向海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海关将派员驻厂监管,就地办理进出货物验收手续。
四、 融通信贷资金,外汇调剂使用。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所需的短期周转资金和它必需的信贷资金,由厦门中国银行和其他专业银行以及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审核后,优先贷放。积极开办活期透支,外汇抵押,固定资产抵押和出口押汇等业务,解决外商企业的人民币或外汇资金的周转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