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交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证明文件;全民企业发行股票,应征得财政部门的同意。
(二)交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者同意企业开办的证明文件,金融机构应当交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三)提交发行股票、债券的章程、办法,其中包括投资项目,效益预测,现有资产、集资金额、发行范围、收益分配等。
(四)现有企业提交本企业上年度和上委度的财务报表。
(五)新建股份企业交验发起人认购股份的验资证明文件。
(六)发行用途属于固定资产投资的,交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机关准于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文件。
(七)属于委托金融机构发行的,应提交委托协议书。
第十九条 发行股票、债券一律自愿认购。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所属在职工干部和现役军人不得购买股票。企业购买股票、债券,只能使用按照国家规定属于企业有权自行支配的资金。
事业单位购买股票、债券,只能使用本单位按规定有权自行支配的结余资金。
第二十条 股票、债券可向厦门特区以外的国内各地发行。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可按本办法认购我市公开发行的股票和债券。
第二十一条 企业经批准向社会发行股票、债券可以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行,代理手续费由委托单位和承办单位商订。代理发行单位对企事业单位购买股票、债券的资金来源是否符合第十九条的规定,应进行审查。
代理发行单位对发行股票、债券的企业的经营状况,不负连带责任。
第五章 股票、债券转让过户手续
第二十二条 股票、债券的转移、过户可由发行的企业自行办理,也可委托金融机构办理,并办理股票过户手续。
第二十三条 股票、债券的买卖,均应以现货交易,禁止买空卖空,假冒伪造等不法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凡企业在内部发行股票、债券的应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企业在国外发行债券,本办法不适用于政府发行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