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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企业股票债券管理试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10月14日 实施日期:1993年10月14日)废止(原因:国家已颁布一系列这方面的新法规和政策)

厦门市企业股票债券管理试行办法
 (1986年9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金融管理、更好地运用股票、股券等形式筹集资金,推动企业的横向经济联合,进一步促进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厦门市辖区内的全民、集体、内联企业、三资企业采用股票、债券方式筹集资金,都必须按本办法办理。

第二章 股票

 第三条 股票是投入股份企业资金的凭证。股票持有人为企业股东。股东依照企业章程规定,有权参加或者监督企业的经营管理,领取股息、分享红利,并在股票金额范围内承担企业经济责任和倒闭风险。
 第四条 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的小型全民所有制企业、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多种经济形式联合企业、三资企业,都可以向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发行股票。
 第五条 股票的发行额,老企业发行额不得超过本企业自有资产净值。
  新建设的股份企业发行股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该企业全部股份的30%。
 第六条 股票应当记名,一般不退股。但企业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发行定期股票,定期股票的股东除不参加企业经营管理外、依照本法第三条规定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第七条 股票分为集体股和个人股两种。企业、事业单位认购的股票为集体股;个人认购的股票为个人股。集体股和个人股都依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享受权利,承担责任。
 第八条 股份的盈利分配方式可分为计息又分红和分红不计息两种。股份企业可自选一种。
  (一)依据盈利情况分红:企业在保证依法纳税、提留专项基金的条件下,另提分红基金,按照股份比例进行分配,每年分红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股金的15%,如经济效益好,经报市人民银行批准可高于15%。
  (二)计息又分红:企业按年从成本中支付股息,集体股的股息率不得高于银行公布的单位存款1年定期利率;个人股的股息率不得高于银行公布的居民储蓄存款1年定期利率。另视盈亏情况决定分红或不分红,分红按照股份比例进行分配,每年股息和分红的总额不得超过股金的12%。如果银行储蓄利率变动,利息总额经过人民银行批准可高于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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