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
一九八七年五月十四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九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
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为有效管理开发区土地,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开发区内的土地,由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称开发区管委员)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三条 凡需要使用开发区内土地的单位和个,均须持有权机关批准的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核准用地面积和用地红线,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办理缴费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书,取得土地使用权,成为土地使用者。
第四条 土地使用年限,一次性签约最长不得超过50年,具体年限,可根据经营项目、投资额和实际需要协商确定,在土地使用合同中订明。
土地使用者使用的土地,年限期满后,如需继续使用,须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予以续约。
第五条 土地使用者应按《福州市经济开发区场地使用费收取办法》的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
第六条 在同一建筑物内举办综合经营的企业,按其企业经营范围及设计资料,由开发区建设总公司按比例核算,分别算出应缴场地使用费数额。
第七条 土地使用者临时用地,须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缴纳场地使用费。临时用地的期限最长为2年。
临时用地期满,使用单位应将搭设的临时设施拆除,破坏地形的应恢复原状。
第八条 土地使用者自领证之日起,9个月内提交工程建设总体设计图纸和施工计划;一年内破土动工,按期完成。无故拖延施工的,吊销其土地使用证书,已缴纳的场地使用费不予退还。如有正当理由,可向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延长施工期限。
第九条 土地使用者在用地范围内的一切建筑物,必须符合国家建筑规范、防火安全、环境保护的法规要求。违反规定,导致发生事故的,应承担经济、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