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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企业股票、债券管理实行办法

 第十一条 债务人不论经营盈利与否,均应保证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支付的利息可在成本中列支。
 第十二条 企业按期付给债券持有人的利息,其利率最高不得比银行相同期限城乡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高25%;厦门特区不得高于30%。

第四章 股票、债券的发行

 第十三条 企业向社会发行股票、债券,须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有关文件,按分级审批的权限分别报经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及所属分支机构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一、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申请时须交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者同意企业开办的证明文件;金融机构应交验中国人民银行或所属机构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二、向社会发行股票的企业必须连续3年盈利。申请时应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签证的财务报表。
  股份企业的验资、决算、破产的清理等报表均须由会计师事务签所证。
  三、发行单位须持有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发行的证明文件。
  四、采用股票形式向社会筹集资金兴办企业时,应经批准兴办该企业之单位批准,发行股票的总额不得高于该项目总投资的30%,或有发起人认购股份的验资证明文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该企业全部股份的50%。
  五、发行单位须提交发行股票、债券的章程办法,其中应写明:筹资目的、投资项目、效益预测、现有资产、发行范围和金额、收益分配方式等内容。
  六、凡发行用途属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必须交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文件。
  七、其他。如:提供开户行全称及帐户:委托、代销股票、债券的金融机构名称、地址及协议书等。
 第十四条 符合发行股票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和多种经济形式的联合企业及“三资”企业都可以向社会发行股票。
  国营小型企业及以国营为主的经济联合体发行的个人股不得超过其全部股份的49%(集体所有制企业对个人发行股票不受此限)。
  国营大中型企业如需发行股票者,须经上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内部发行股票,其发行总额不得超过本企业自有资产净值的30%。
 第十五条 企业发行债券,不得超过本企业自有净资产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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