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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管理规定》(发布日期:1995年2月23日 实施日期:1995年2月23日)废止

福建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管理规定
 (1991年1月2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我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资源,建立正常的捕捞、收购、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省管辖区域内从事捕捞、收购、运输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省水产厅主管全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的管理工作。
  地区、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的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以下简称苗种)系指体长在十厘米以下的石斑鱼和五厘米以下的鲈鱼,体重在五十克以下的鳗鲡、黄鳍鲷和二百五十克以下的真鲷、黑鲷、鳖;以及背甲宽四厘米以下的中华绒螯蟹;重要水生动物亲体(以下简称亲体)系指性腺成熟的中国对虾、长毛对虾和日本对虾。
 第五条 对苗种、亲体的捕捞实行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苗种的禁渔期为二至三个月,亲体的禁渔期为二至四个月。具体的禁渔期、禁渔区由各地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水产厅批准后公布实施。
  鳗鲡苗的开捕时间为每年十二月十六日至翌年三月十五日,其余时间为禁渔期。
 第六条 禁止电、毒、炸以及其它破坏苗种、亲体资源的行为。
 第七条 严格控制采捕苗种、亲体。因养殖和科研等确实需要采捕、收购、运输苗种、亲体的,必须办理渔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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