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5月30日 实施日期:1998年5月30日)废止福建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1991年1月1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文娱、体育和贸易等活动的顺利开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场所是指从事文娱、体育和贸易等活动而形成的群众集散场所。包括:
(一)舞厅、歌舞厅、卡拉OK厅(室)、录像放映点(厅、室)、旱冰场、拳术(武术)馆、保龄球场、营业性射击场、游乐场以及举办桌(台)球、电子游艺活动的场所;
(二)茶楼、酒菜馆(店)、咖啡馆(厅、室)以及各类提供美容、按摩、桑拿服务的场所;
(三)影剧院、俱乐部、青(少)年宫、文化宫(馆、站)、群艺馆、体育场(馆)游泳池、(场、馆);
(四)各类集贸市场、专业市场和商场(店);
(五)博物馆(院)、美术馆、图书馆、展览馆;
(六)临时举办大型订货会、展览会、展销会、物资交流会的场所;
(七)公园、风景游览区以及经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寺庙;
(八)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及其广场;
(九)其他供群众进行社会活动,应进行治安管理的场所。
旅馆等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是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对公共场所实行依法管理,负责检查、维护公共场所的安全。
各级文化、工商、广播电视、园林、体育和商业等有关部门,应配合公安机关搞好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
第四条 开办本办法第二条(一)、(二)项规定的公共场所,须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县(市、区)公安机关申领《治安管理合格证》,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开办营业性射击场、拳术(武术)馆以及按摩业的须报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公安机关安全审查,领取《治安管理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