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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股份制企业暂行规定[失效]

 第四十条 股份制企业的股息红利基金,按企业股份分配。可以实行优先股和普通股不同的分配办法,即先由优先股按企业章程规定的股息率取得股息,剩余的股息红利基金再按普通股股份进行分配;也可以实行由优先股从税后净利润中先取得股息等其他分配办法。具体分配方式由股份制企业在章程中规定。
  国有资产股的股息红利,按股权的具体所有者,分别上缴各级政府的财政金库,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营投资公司和其他有关部门。
  本企业资产股的股息红利收入,只能用于对本企业的再投资,不得分配给职工个人。
 第四十一条 股份制企业以公积金向本企业投资形成的资产,或向外部企业投资取得的股份资产及其收益,均作为本企业股份资产的增值,即按股份直接追加各股份资产的金额。
 第四十二条 股份制企业进行自我改造、自我发展所需的资金,主要靠公司自有的折旧基金和公积金投资、工程投资较大,需要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或向社会发行债券的,到期后应按以下次序偿还贷款或债券的本息,不得在税前利润中列支:
  (一)由企业折旧基金和公积金偿还;
  (二)由董事会商请股东(包括国有资产股股东)以其分得的股息红利用于增加对本企业再投资的股份;
  (三)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决定申报发行股票,实行“以股还债”。
 第四十三条 股份制企业发生年度亏损时,先用公积金弥补;不足时,可以从下一年度所得利润中予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继续弥补,但连续弥补期不得超过五年。
 第四十四条 股份制企业应定期编制会计报告表(包括资产债表、利润分配表及财务状况说明书等),经政府部门批准的公证会计师事务所(或财政机关)审验并出具证明后,报送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董事会的董事。
  上市公司应按证券市场的规定,定期向董事和市场公开发布财务会计状况。

第八章 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五条 股份制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并进行清算:
  (一)企业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定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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