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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股份制企业暂行规定[失效]

  董事会作出的决议,须由2/3以上的董事同意。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若干人,由董事选举产生和罢免。有些股份制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需经政府或其授权部门任免的除外。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股东大会;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三)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对企业的重要业务活动给予指导。
 第三十四条 股份制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一般采取公开招聘或直接聘任形式确定。有些股份制企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聘请外商担任总经理。
  总经理领导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并将实施情况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二)决定或提请董事会审定企业的各项年度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税后利润及股息红利分配办法;
  (三)决定企业内部行政机构和生产经营组织的设置,并任免或聘任、解聘企业中层领导人员;
  (四)提请董事会或政府主管部门任免或聘任、解聘企业副总经理级的领导人员;
  (五)依法录用、奖惩和辞退职工;
  (六)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股份制企业一般由董事长直接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职责。有些企业也可以由董事会赋予总经理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股份制企业是否需要设立监事会,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决定。需要设立监事会的,其成员由股东大会从非董事股东中决定任免,并由企业工会产生一至二名职工代表参加。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派代表列席董事会议;
  (二)对董事会和经理的决定可提出异议、要求复议;
  (三)检查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

第七章 财会会计、税收和利润分配

 第三十七条 股份制企业应按照国家的法规制订本企业内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缴纳国家税收,并按国家规定的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税前列支范围核算利润。
 第三十八条 股份制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应按国家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
 第三十九条 股份制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净利润,先提取企业公积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剩余部分作为分配给股东的股息红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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