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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股份制企业暂行规定[失效]

 第二十七条 股东有以下主要权利:
  (一)参加企业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依据本规定及企业章程转让股份;
  (三)了解企业财务帐目;
  (四)按股份取得股息红利;
  (五)企业终止时取得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第二十八条 股东有以下主要义务:
  (一)按所认股份和入股方式出资认缴或认购股份资产;
  (二)按所持股份承担企业的亏损及债务。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下同)是股份制企业的权力机构,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决定企业增加新股和发行债券;
  (三)对企业的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作出决议;
  (四)任免董事和监事会成员;
  (五)修订企业章程;
  (六)对企业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应由半数以上的股东出席,其决议应由占股份资产总额2/3以上的股东表决同意,如得通过。股东不能出席股东大会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代理人应出具股东签署的委托书。

第六章 董事会、总经理和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股份制企业的董事会,不得少于三人,董事的产生,一般由持股一定量的股东为当然董事;规模较大、股东较多的股份有限公司,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不论以何种方式产生,都应由企业工会产生一名职工代表作为非股董事参加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为股份制企业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召开股东大会;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确保企业完成国家和省的指令性计划,审定企业的发展规划,并应总经理要求审定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税后利润及股息红利的分配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四)制订企业分立、合并、增加新股、发行债券及企业终止和清算的方案;
  (五)任免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任免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有些股份制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需经政府或其授权部门任免的除外;
  (六)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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