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企业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日内,应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发起人为筹建股份制企业所支付的属于筹建行为产生的费用,在股份制企业批准登记开业后,可转由股份制企业承担;若筹建失败,则由发起人负连带经济责任。
第三章 股份的构成
第十四条 股份是出资各方在股份制企业的股份资产总额中所占的份额。出资各方投入股份制企业的股份资产,可以是货币资金,也可以是固定资产、原辅材料物资等实物资产和工业产权。
股份制企业使用的场地,按国家有关土地使用权转让办法和国有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股份制企业的股份构成,可以有多种形式。有的可以由中央和地方政府不同层次的国有资产股组成;有的可以由不同种类的国有、集体所有等公有资产股组成;有的也可以由不同种类的公有资产股和私有资产股组成。
第十六条 股份制企业的股份资产,应按股份资产所有者的归属划分:
(一)国有资产股。指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用国家财政资金、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资产),通过认缴或认购股份资产,在股份制企业中形成的股份。
(二)集体资产股。指合作经济组织用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资产),通过认缴或认购股份资产,在股份制企业中形成的股份。
(三)外部企业资产股。指国内依法开业的企业,以其有权支配的企业自有资金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入股形成的股份。
(四)个人资产股。指由个人(包括本企业职工)以私有资金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入股形成的股份。
(五)本企业资产股。指发起组建股份制企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资产整体向股份制企业入股时,对其中属于承包期间形成的“企业资金”,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程序,经批准允许继续保留而形成的股份。其最终所有权仍属国家。
第十七条 港、澳、台地区和外国的公司、厂商及个人(以下简称“境外客商”),向本省股份制企业投资参股,其参股占企业总资产25%以下的,可依据本规定享受同其他股东一样的权益。同时,给予下列优惠:
(一)境外客商从本省生产性的股份制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汇出境外时,可免缴汇出额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