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筑税。
第六条 直接向个人出售的商品房住宅的价格可按下列因素计算:
1.房屋本身的工程造价;
2.征地拆迁费;
3.三通一平费;
4.室外配套费;
5.利息(个人购房已预付购房款或订金的,应相应不计利息或少计利息);
6.经营管理费。
旧住宅出售给个人,可比照此规定计算,然后按成新程度折价出售。
第七条 营业性用房(如写字楼、旅馆、店铺等)的价格因素,可在第四条规定的基础上,再增加地段差价(即级差地租、下同)因素。商品住宅地段差价,由各市、县根据购买力及市场供求情况合理确定。
第八条 成片开发的商品房价格,原则上以居住小区(新村)为单位进行核定。房屋本身造价、利息、管理费和利润直接计入以幢为单位的房屋价格。如果房屋基础部分造价悬殊太大的应在小区范围内拉平。征地拆迁费、三通一平费、室外配套费和其他费用按小区(新村)房屋建筑总面积分摊。
第九条 房屋本身工程造价、三通一平费、室外配套费均按工程成本费计入价格,经营管理费按工程成本和征地拆迁费的3%计取(其中0.5%上缴各级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利息利率按银行规定;征地费和其他费用按当地平均定额或实际发生的费用计取;利润按工程成本、管理费、其他费用三项之和为基数并以开发公司相应的等级,分别按3%-5%计取。
第十条 商品房价格计算公式:
△工程成本=房屋本身工程造价+三通一平费+室外配套费;
△售价=(工程成本+管理费+其他费用)×(1+利润率)+征地拆迁费+利息;
△综合售价=售价±(朝向、层次、地段差价等调节因素)。
第十一条 商品房地段差价,大中城市按最繁华区、繁华区、一般市区、边缘发展区和远郊区五个等级,小城市按四个等级,县镇按三个等级划分,具体地段划分界线,由各市、县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及供求关系确定。
商品房经营单位地段差价的收入,应上交当地房地产行业归口管理机关调节使用,主要用于远郊区地段差价补贴、地形复杂地段开发补贴,也可安排部份公房建设解决无力建购房的居民住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