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1987年4月29日 闽建房<87>006号)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的市场管理和商品房价格管理,加速住宅商品化进程,推动城市住房制度的改革,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经营商品房的企业,都必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制定商品房价格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按照价值规律,促使商品房经营企业加强经济效益核算,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成本,提高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2.“按质论价,分等定价”。除工程成本等固有的价格因素外,要考虑房屋的质量、结构、层次、朝向、自然环境、所处地段、交通条件等调节因素,正确制定质量标准、等级标准、按质分等核定商品房价格。
3.要同当前住房制度改革的总要求相适应,按照目前房租实际水平和人民群众的支付能力,以“保本微利”的要求核定商品住宅的价格水平。
4.要建立竞争型价格模式。经营商品住宅,要以当地政府制定的价格为最高限价,允许向下浮动;非住宅用房,允许上下浮动。
第四条 商品房价格因素:
1.房屋本身的建筑造价,包括土建造价、室内水电等设备安装费和建筑材料差价。
2.征地拆迁费用包括征用土地补偿费,耕地占用税、拆迁补偿安置费。
3.三通一平费包括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费用。
4.室外配套费包括小区内道路、路灯、通讯、给排水、污水处理、煤气管道、环卫设施、公共绿地、绿化和建筑小品等建设费用。
5.利息一般以一年利率为限,计算基数由各城市根据当地资金占用情况确定。
6.经营管理费包括工资、劳保福利、旅差费、办公费、广告费、上缴各级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的管理费等。
7.其他用费包括小区规划及系统工程设计费、地质勘探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试验费等。
8.利润。
第五条 商品房附加价格因素(即商品房销售代征费) :
1.公共设施费包括小区幼托、中小学、文化站和行政管理(如居委会、房管站、派出所)用房的建设费。公共设施费原则上由地方财政投资,如地方财政无力承担,经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批准,可例入售价外的代征费。
2.城建大配套征地附加费(系指闽政(1986)综413号文规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作为代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