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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1、经有权机关审批的立项文件或开发任务委托书;
  2、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小区规划图及土地管理机关(城市规划区内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认可的征地地形图;
  3、开发公司的年度计划或长期计划。
 第七条 开发公司的审批程序:
  省直各部门成立的开发公司,经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建委审批。
  各地、市成立的开发公司,经地、市归口管理机关审查后,报省建委审批。
  各县(市)成立的开发公司,经所在县(市)归口管理机关审查,报地(市)归口管理机关审核后转呈省建委审批。
  开发公司持省建委正式批准文件和资质级别证书,向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并在建设银行开户后,方准营业。有关审批、注册文件副本要抄送开发公司所在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建委),以便当地实行行业归口管理。
  凡各地(市)政府已经批准的开发公司,应按本规定申请补办资质级别证书。
 第八条 开发公司按开发能力分三级:
  具有年开发建成房屋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能力的,为一级开发公司。
  具有年开发建成房屋建筑面积5万至10万平方米能力的,为二级开发公司。
  具有年开发建成房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内的,为三级开发公司。
  开发公司资质级别证书统一由省建设委员会颁发。
  开发公司只能承担与本公司资质级别相应的开发任务,不得越级承揽任务。
  未持有省建委核发的资质级别证书的开发公司,不得经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业务。
 第九条 开发公司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独立健全的经营管理机构和管理章程,经济上能够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并依法承担经济责任。
  2.有隶属主管部门任命的专职经验,并配备有同公司级别相适应的专职技术、财务、经营管理人员(不包括其附属施工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一级开发公司要有不少于4名土建工程师,2名会计师(或1名会计师、2名助理会计师);二级开发公司要有2名土建工程师和2名助理会计师;三级开发公司至少要有1名专职土建工程师(或2名土建助理工程师)和2名有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的会计人员。
  3.有与经营规模、经济责任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包括主管部门拨入的资金、联合经营的企业单位提供的资金,不含银行贷款)。一级开发公司的自有流动资金不能少于200万元;二级开发公司自有流动资金不能少于80万元;三级开发公司自有流动资金不能少于20万元。
  4.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及经济核算办法。具体按省财政厅、建行现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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