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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土地登记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9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9日)废止

福州市土地登记办法
 (1993年9月25日福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4年3月2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登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由上述权利所产生的他项权利(以下简称土地权属)进行确认。
  第三条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的设定、转移、变更、终止,必须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是土地权属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核和土地权属的确认、发证。
  第五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其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未经登记的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 土地登记以一宗地为单位进行。
  一宗地是指以土地权属界线组成的封闭地块。
  第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申请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登记,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村由村民委员会申请登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由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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