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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抵押贷款条例[失效]

  (四)原材料、商品;
  (五)可以兑换的外国货币;
  (六)珠宝、金银及其制品;
  (七)票据、提单、存单和获准上市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八)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可依法转让的权利;
  (九)法律允许转让流通的其他财产。
  前款财产设定的抵押权,其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外汇抵押人民币或以人民币抵押外汇的,其效力范围依双方约定。
  以第一款第七项财产设定抵押权的,抵押人不得申请挂失。
 第七条 下列财产不得设定抵押权:
 (一)法律禁止买卖的自然资源、财产和禁止转让的权利;
  (二)所有权、专用权、专有权有争议的财产;
  (三)被依法查封、扣压或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财产;
  (四)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福利设施和水库、农田水利设施;
  (五)无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
 第八条 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定抵押权。
 第九条 依法获准建造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根据建造情况可对已完工部分(含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
  购买依法获准建造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签订了购买合同并预付价款的,可自该建筑物动工建造之日起设定与预付金额价值相当的抵押权。
  以前两款财产设定抵押权的,应扣除金融企业等已提供的固定资产贷款的数额,抵押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扣除未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数额。
 第十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设定抵押权的,须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查批准。
  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财产设定抵押权的,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通过。
 第十一条 抵押人以共同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权的,必须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以按份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权的,仅限于抵押人所有的份额。
 第十二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以其财产设定抵押权的,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但企业章程已有规定的不在此限。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一方,以其在该企业的股份设定抵押权的,应经他方的书面同意和原审批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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