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开发区内管理机构和企业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设备、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或者产品税、增值税)。
客商投资企业用免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加工的产品转为内销的,对其所用的进口料、件,照章补税。
第十九条 客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上述产品,除国家规定需征税的产品外,免征工商统一税。
第二十条 客商投资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又能替代进口的,经省有关部门确认,两年内免征生产销售环节工商统一税。
第二十一条 在客商投资企业中工作或者在开发区内居住的客商人员,携带进口自用的安家物品和交通工具,凭开发区管委会的证明文件,在合理数量内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二十二条 客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从下一年度的所得中提取相应的数额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额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提取所得继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者按有关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缴纳场地使用费。客商在一九九0年底前投资兴办企业,经申请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对于产品出口企业免收十年、先进技术企业免收五至十年的场地使用费。
第二十四条 华侨、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或公益事业,可以适当安排其农村的亲属在所投资的企业事业中就业,户口迁入开发区。
第二十五条 内联企业的优惠办法,由福州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 注册和经营
第二十六条 客商或国内企业事业单位,在开发区兴办各项经济事业,应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领取土地使用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凭注册证书,办理税务登记。
第二十七条 客商投资企业应在开发区所在地的中国银行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其它银行开户。
客商投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