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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失效]

  1.制定开发区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制定开发区的行政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3.统筹安排开发区内的投资项目,按规定审核、审批;
  4.管理开发区内的土地,办理土地核配;
  5.管理开发区的公用基础设施,制定收费标准;
  6.管理、监督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7.管理开发区的财政收支;
  8.检查、监督设在开发区内市属分支机构的有关工作;
  9.协调设在开发区内非市属分支机构的有关工作;
  10.对开发区内的企业实行劳动行政管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11.管理开发区的环境保护工作,防治污染;
  12.兴办开发区的公益事业;
  13.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业务;
  14.处理开发区的一般经济涉外事务;
  15.为客商投资提供咨询和服务;
  16.福州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由福州市审批的开发区内客商投资企业的协议、合同、章程,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批复。
 第十二条 开发区内的税务、金融、外汇、工商行政管理、海关、商品检验、环境保护等业务工作,由业务主管部门或其设在开发区内的办事机构依法管理。

第三章 优惠待遇

 第十三条 生产型的客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福州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客商投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先进技术企业,可再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减按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四条 客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十五条 客商将从企业所得的利润汇往中国境外时,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第十六条 客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开发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均减按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的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经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免征所得税。
 第十七条 客商将从企业所得的利润在开发区内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为期五年以上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全部退还其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但经营期不满五年撤出该项投资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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